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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借,车辆损坏怎么赔?
  发布时间:2021-10-14 08:34:24 打印 字号: | |

豪车借给朋友,朋友又将车外借,朋友的朋友开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机动车受损。近日,一名车主将自己的朋友们起诉至包河法院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驾驶一辆绿色兰博基尼(下称案涉车辆)行驶在肥东县某路段上,因驾车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导致所驾车辆撞到前方厢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厢式货车车主无责任。

除了要赔偿厢式货车车主的损失之外,张某还需承担案涉车辆的损失赔偿,因为案涉车辆并非张某所有。

张某向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周某租车,周某托张某1向从事汽车租赁行业的杨某租车,杨某处的车实际是朋友杨某超托管。

案涉车辆车主杨某超表示,张某1来自己处借车时仅表示车子要借给朋友的客户,没想到这个朋友从事汽车租赁行业,更没想到朋友将车租给了没有驾驶证的张某,还发生了交通事故。

2020年11月,车主杨某超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2020年4月,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结论为:事故导致兰博基尼车辆损失金额540000元,评估费用5000元。

杨某超认为,张某1、周某、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涉案车辆受损,故将三人全部起诉至包河法院。

包河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登记为杨某超所有。杨某超庭审时陈述,车辆平时并非自用时,交由案外人杨某,由其对外租赁。事发前,杨某将车租给了张某1,张某1将车租给了周某,周某又将车租给了张某。张某事发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后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事发后,周某支付了车辆维修费18200元,张某支付了79800元。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系被告张某无证驾驶案涉车辆,故被告张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主要责任。原告将自有车辆交由案外人杨某对外租赁,无论是否获益,均系对车辆未尽到合理管理,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疏于审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担一部分损失。被告张某1、周某在将案涉车辆交付他人时,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对车辆实际使用人的驾驶资格疏于审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张某1、周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部分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损失的60%赔偿责任即327000元,周某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109000元,张某1承担原告损失10%的赔偿责任即54500元,原告自担10%的损失。事发后,周某支付了18200元,张某支付了79800元。故最终判决:被告张某1赔偿原告损失5450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损失908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2472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某1、周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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