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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卖了之后想反悔?法官:做人要诚信!
  发布时间:2020-08-27 08:53:14 打印 字号: | |

从古至今,房子始终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之一。近几年合肥发展越来越好,选择在合肥定居的人也越来越多,在综合评估了房价、房型、学区以及交通等多方面因素后,一部分人选择购置尚未拿到产权证的回迁房,可是有些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

日前,包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房人金某诉请叶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叶某某以未收到购房款等为由拒绝过户。一审判决金某胜诉,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2月4日,金某与叶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叶某某拆迁安置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80㎡的回迁房一套,总价款为50万元。同年2月16日,叶某某向金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其收到购房款50万元整。此后,叶某某将房屋交付给金某某及家人居住使用至今。因为是回迁房,签订合同时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双方约定待产权证下来后即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9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叶某某个人名下,满心欢喜的金某想着等了这么多年终于能过户了。不料,叶某某却突然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过户。无奈之下,金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向叶某某释法明理,希望其能本着契约精神,尊重客观事实,积极配合金某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某坚持己见,并希望法院居中调解以获得一些补偿。承办法官在询问了金某意愿后,拒绝了叶某某的无理要求。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未收到购房款的辩称不仅与其出具收条的行为相悖,也与其将案涉房屋交付金某居住使用长达五年之久未提出异议的常理明显不符,判决叶某某立即协助金某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维护了金某的合法权益。

叶某某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合肥市房价的飞涨,回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卖房人往往以产权不明确、未收到购房款等种种理由试图反悔,拒绝过户。法官在此告诫卖房人,做人要诚信,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背信毁约试图获得不应得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支持,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回迁房务必提高警惕,预判风险,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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