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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法院公开宣判陆某某、李某等2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发布时间:2019-12-05 11:31:33 打印 字号: | |

11月21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陆某某、李某等2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

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李某为首的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打压同行,分别在两地垄断非急救转运市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禁止从事非急救转运行业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禁止从事非急救转运行业五年;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从事非急救转运行业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从事非急救转运行业五年。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吴某某、刘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一至十四万元不等罚金,另2名非组织成员沈某某、潘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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