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下午,包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
7月15日下午,包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