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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发布时间:2019-07-15 18:01:46 打印 字号: | |

7月15日下午,包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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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参加陆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包河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法院同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

 
责任编辑: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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