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密切人民群众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执行局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规范、及时、为民原则。
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均应按要求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理。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为本局执行信访接待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局的执行信访工作和接待的日常工作。对属于以下情形的执行申诉信访材料应当接收:
(一)现场接访收到的;
(二)群众来信寄送的;
(三)人民法院立案庭等相关部门收转的;
(四)有关领导或领导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程序批转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
(六)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收到的;
(七)其他相关途径收到的。
第三条 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执行局信访工作负责人应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本院执行问题的,应予受理,并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信访人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信访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
第四条 受理申诉信访材料后,执行指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完成登记事项,并将申诉书、执行依据、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扫描并上传至执行申诉信访系统。
登记前,登记人员应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进行重复信访检查。发现属于重复信访的,在系统中登录增加相应的信访次数,不再登记、上传申诉信访材料。
登记人员完成申诉信访材料登记后,应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及时报送本执行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核。
第五条 执行局信访工作负责人,应对登记人员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报送的申诉信访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直接剔除;
(二)登记事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重要材料缺失的,退回登记人员补充、修改;
(三)属于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且登记事项信息及上传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六条 申诉信访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一般应随机确定承办人办理;其中,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情况紧急的,由执行局局长研究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 承办人对所分配的申诉信访材料,应按照下列要求及时进行甄别:
(一)再次进行重复信访检查;
(二)对已登记的案件信息进行核查和校对;
(三)补充填写甄别环节需要填写的案件其他信息;
(四)对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进行甄别,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不同类型,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办理方式。
第八条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承办人可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直接结案:
(一)基本信息不全,无法处理的;
(二)不属于执行问题的;
(三)属于重复信访,相关问题正在挂网督办的;
(四)对反映错误执行的案件已立正式的执行监督案件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六)其他应直接办理结案的。
直接办理结案的,必须写明具体理由,报执行局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是本院执行问题的,按照本院涉执申诉信访案件相关程序办结后,承办人应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要求登录案件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材料;经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办结。
第十条 对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的案件,执行局应当及时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具体办理时,应当联系申诉信访人并制作有关笔录。
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当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核销信访案件;申请核销时,除填写完整准确的核销理由外,还应按要求填写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信访交办办理情况等信息项,并上传案件办理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同意后,层报至上级交办法院核查。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