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查控系统的运行安全,规范执行查控各项操作,保守审判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守则所称的司法查控系统包含: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本院司法查控网以及后续增加的上级法院研发的具有案件查控功能的各项系统。
二、禁止利用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非涉案信息。
三、禁止将查询的涉案信息、查控统计信息等以任何形式泄露。
四、禁止无关人员使用司法查控系统。
五、严禁将查控设备连接至互联网,依托互联网传输查控数据的系统设备除外。
六、未经许可,严禁在查控设备上安装任何软件或程序。
七、本院司法查控网中需补充、修改被执行人信息以及追加、变更当事人信息的录入工作,由查控专员负责。
八、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的密钥由查控专员按照“审批使用、专人专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管理。
二〇一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