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月 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高法[2018]115号《关于在执行财产处置中实行网上询价的通知》,大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效率,降低当事人执行成本,本院试行依托阿里、京东等互联网大数据财产询价评估平台,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随着“大数据”的迅猛增长,信息化技术的日益完善,执行工作由信息化向智能化转变的趋势日益明显。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执行创新提出新的要求。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智能询价评估财产平台,推进执行处置财产评估速度,实现财产评估零成本,高时效,提高执行财产处置效率。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进行评估、处置涉案财产的案件。
(一)一般民事执行案件
一般首选适用大数据评估平台进行价值评估,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如涉案当事人反对并坚持要求司法评估,应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理由,由其承担司法评估费用。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大数据询价评估结论作出后,依法向其公告结果。如该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并举证证明,由执行局依法予以答复。
(二)涉财产刑执行案件
刑事案件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上一律适用大数据平台进行询价评估。
三、程序步骤
(一)征求意见
承办执行人员决定对案涉财产进行处置时,须在三日内通知涉案当事人,积极向当事人释明适用大数据询价评估平台优势并征询当事人意见。
(二)评估程序及结果运用
涉案当事人对选择大数据询价评估无异议后,承办执行人员应立即通过指挥中心及信息技术科启动大数据平台评估系统对涉案财产进行询价评估。
询价评估结论作出后,应下载打印询价评估结论页面,同时在三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涉案当事人,并将询价评估结论情况及告知当事人的情况计入笔录附卷。对于依法可以确定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司法专递向其送达告知询价评估结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应在其住所地和拍卖标的物所在地及本院公告栏或互联网公告询价评估结论。
必要时,承办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进行线下实地询价或向税务机关进行询价,作为大数据询价评估的补充。
在完成上述询价评估程序之后,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合议庭依法确定拍卖财产的起拍参考价。
四、附则
本办法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并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