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立案庭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直接办理、统一协调信访工作的职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谁主管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全方位接待和第一接待部门、第一接待责任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相结合的办法。
立案庭为第一接待部门。
凡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信访事宜,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该庭室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
凡涉及执行案件的信访,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执行局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
凡涉及干警违法违纪和审判作风方面的信访,纪检组、监察室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
第五条 立案庭设专人负责信访接待工作,接访地点为本院430办公室,接访期间法警队派员参与,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安排院领导接访事宜;
(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赔偿等案件中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内容的信访事宜;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区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第九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
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 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得拖延积压。
(二) 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 直接办理: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工作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由相关业务庭接到转办事项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接待室。凡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由承办庭室负责办理后,在限期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立案庭统一呈报。
(五)回复函:回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后再回复或上报。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有关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3、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5、对重复访的,告知其按已答复或已处理的方式办理;对已答复或已处理的结果不满意的,要求其按法律规定办理;
6、对反映、控告干警违法违纪的,转送院监察室处理;
7、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送有关单位处理;
8、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9、对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的无理缠诉上访人应当在法警队的配合下采取劝导、训诫、制止、控制、带离现场等处置措施;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汇报部门负责人共同做好工作,不准擅离职守,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处理。
10、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应为信访终结的案件,应及时按照程序上报,由上级法院依法作出终结结果。
第十二条 重大会议、节假日前夕,要做好信访老户、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的排查和稳定工作,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对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其它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报告,对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汇报。
第十四条 下班及节假日期间,遇有信访人员,统一安排到院值班室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值班人员应及时将接访的内容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在平时访的基础上实行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由正、副院长、院领导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轮流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如遇特殊情况,接访领导可相互替换。
第十六条 院领导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度和包案制度,当日能解决的信访事项,汇同有关庭室当日解决,当日解决不了的,按照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批转相关庭室负责人或主管院长负责办理,对重大疑难问题分管院长要实行包案到底制度。
第十七条 立案庭负责每年度院领导接待日日程表的安排和告知工作,做好每次接待的准备工作及登记、转发、督办等工作。
第十八条 院领导接待日期间,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来访内容的记录,必要时,通知本院有关庭、室负责人到场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 非院领导接待日,遇有重大信访事项,需院领导接待的,由信访工作人员与院领导预约接待。
第二十条 继续实行院庭(局)负责人在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公的值班长制度。
值班长在值班期间,负责接待、处理、协调诉讼服务中心内一切事务。
对涉及来信来访问题,交由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定期分析信访接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负责每年信访工作情况的年终总结,及时完成信访信息的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省、赴市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而未依法纠错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对按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群众,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本院立案庭和监察室提出建议,报经院党组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施行期间,如有上级法院出台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