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欲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对案件审理、执行的风险能够具有预见性,以便谨慎的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的救济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诉讼的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内容,它是由诉讼标的决定的。要求原告请求的内涵与外延都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1)诉讼请求不具体,会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诉讼请求不成立,但属于起诉条件的案件,会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不完整,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
(4)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1)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又不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或虽提出但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2)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3、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4、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措施,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5、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将要承担不予以立案的风险;
2、原告或者被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或者败诉的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以保全证据。
6、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
(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3)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等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否则,会导致证据不予认定的后果。
8、不按照规定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的权利。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9、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否则,承担人民法院不予以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
10、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也将缺席判决。
11、一方没有财产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12、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13、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14、超期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