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您能正确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运用法律,及时裁判,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本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系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系暂住人口的,应提供暂住证明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决定立案后应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
二、被告在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应按照原告人数提出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受理。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诉执行。可以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因故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应经本院同意;因客观原因举证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需提供证据线索。
当事人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可想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该证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或拒不提供证据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原告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并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保全人要求法院解除保全,需提供与保全金额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
六、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经济、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本院的,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七、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及时清结的除外),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或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或捺印时生效,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决。
八、当事人如不服本院判决或裁定,可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预交上诉费的,须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金额预交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九、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调解书。到期不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十、当事人或其他人不得采取请吃、送礼等手段,贿赂审判人员,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如有违反,依法予以处理。如发现本院干警利用职务之便吃请、受礼,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本院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请及时向本院举报。